(1997年3月20日中华黎民共和邦邦务院令第213号布告凭据2013年1月31日《邦务院闭于改正〈中华黎民共和邦植物新种类爱护条例〉的裁夺》第一次修订凭据2014年7月29日《邦务院闭于改正局部行政准则的裁夺》第二次修订2025年4月29日中华黎民共和邦邦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爱护植物新种类权,饱舞造就和扩展运用植物新种类,促使农业、林草业的成长,凭据《中华黎民共和邦种子法》,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种类,是指颠末人工选育或者对展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进,具备新鲜性、特异性、相仿性、安宁性和合适定名的植物种类。
第三条植物新种类爱护就业该当坚决中邦的引导,贯彻党和邦度学问产权战术安置,促使育种立异,饱舞种业高质地成长。
第四条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掌握天下植物新种类爱护就业,展开植物新种类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适应本条例规则的植物新种类授予植物新种类权(以下称种类权);健康植物新种类测试编制,完好滋生质料保藏料理,巩固植物新种类爱护宣扬培训和干系技巧研商。
县级以上地方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种类爱护就业。
第五条对正在植物新种类造就和扩展运用等就业中做出高出孝敬的单元和个别,依据邦度相闭规则赐与赞叹和赏赐。
第六条坐褥、策划和扩展被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以下称授权种类),该当适应相闭种子料理的执法准则的规则。
第七条种类权全部人(以下称种类权人)对其授权种类,享有排他的独有权。除执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则外,任何单元或者个别未经种类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种类的滋生质料,执行下列行动:
执行前款规则的行动,涉及由未经许可运用授权种类的滋生质料而获取的劳绩质料的,该当获得种类权人的许可;可是,种类权人对滋生质料已有合理机缘行使其权益的除外。
对下列种类执行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行动,该当获得授权种类的种类权人的许可:
第八条邦度分步执行骨子性派生种类轨制,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目次花式确定实在执行局限,报邦务院允许后布告履行。
骨子性派生种类紧要凭据分子检测、外型测试结顽强定,须要时归纳研商育种门径、选育流程、亲缘闭联等身分。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该当拟订骨子性派生种类断定指南,确定合用局限、检测和测试门径、断定阈值、技巧流程等,并明晰检测、测试机构该当具备的前提。
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组筑由育种、检测、测试、料理及执法等方面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为执行骨子性派生种类轨制供给专业支撑。
第九条推广本单元的职司或者紧要是诈欺本单元的物质技巧前提所实行的职务育种,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元;非职务育种,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实行育种的个别。诈欺本单元的物质技巧前提所实行的育种,单元与实行育种的个别对种类权的申请权有合同商定的,从其商定。
委托育种或者协作育种,当事人可能正在合同中商定种类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商定的,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实行或者合伙实行育种的单元或者个别。
第十条一个植物新种类只可授予一项种类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划分就统一个植物新种类申请种类权的,种类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种类权授予最先实行该植物新种类育种的人。
中邦的单元或者个别就其正在境内造就的植物新种类向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机闭让与申请权或者种类权的,该当经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允许。
让与申请权或者种类权的,当事人该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布告。让与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种类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合伙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管理出质备案,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布告。
第十二条鄙人列情状下运用授权种类的,可能不经种类权人许可,不向其支拨运用费,可是不得侵略种类权人按照本条例和相闭执法、行政准则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为了邦度益处或者社会群众益处,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可能作出执行种类权强制许可的裁夺,并予以备案和布告。
博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个别该当付给种类权人合理的运用费,其数额由两边商定;两边不行完成订定的,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裁决。
种类权人对强制许可裁夺不服的,种类权人和博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个别对强制许可运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博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个别不享有独有的执行权,而且无权许诺他人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属于邦度植物种类爱护名录中罗列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种类爱护名录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确定和布告。
第十五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具备新鲜性。新鲜性,是指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正在申请日前该种类滋生质料、劳绩质料未被出售、扩展,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附和出售、扩展该种类滋生质料、劳绩质料,正在中邦境内未进步1年;正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种类未进步6年,其他植物种类未进步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黎民共和邦种子法》履行后新列入植物种类爱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布告之日起1年内提出种类权申请的,申请日前正在中邦境内出售、扩展该种类滋生质料、劳绩质料未进步4年的,具备新鲜性。
(一)种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播种面积确认一经酿成究竟扩散的;
第十六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有一个以上性状清楚区别于已知种类。
第十七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具备相仿性。相仿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的性格,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人间干系的特点或者性格呈现相仿。
第十八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具备安宁性。安宁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颠末几次滋生后或者正在特定滋生周期已矣时,其紧要性状保留褂讪。
第十九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该当具备合适的名称,并与一致或者邻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种类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种类的通用名称。不管授权种类的爱护期是否届满,出售、扩展该授权种类该当运用其授权的名称。
统一植物种类正在申请新种类爱护和种类核定、种类备案、出售、扩展时只可运用统一个名称。
第二十条中邦的单元或者个别申请种类权的,可能直接或者委托代庖机构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中邦的单元或者个别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涉及邦度安然或者宏大益处须要保密的,该当依据邦度相闭规则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机闭正在中邦申请种类权的,该当按其所属邦和中华黎民共和邦签定的订定或者合伙插手的邦际合同管理,或者凭据互惠法则,按照本条例管理。
正在中邦没有往往住处或者业务地点的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机闭,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种类权申请的,该当委托正在中邦依法设立的代庖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种类权的,该当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交适应规则体式请求的申请文献。
第二十三条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收到种类权申请文献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献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自正在外邦第一次提出种类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正在中邦就该植物新种类提出种类权申请的,按照该外邦同中华黎民共和邦签定的订定或者合伙插手的邦际合同,或者凭据彼此招供优先权的法则,可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请求优先权的,该当正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证据,并正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构造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种类权申请文献的副本;未按照本条例规则提出书面证据或者提交申请文献副本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对适应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该当予以受理,明晰申请日、赐与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告诉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适应或者经改正仍不适应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不予受理,并告诉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元或者个别将正在中邦境内造就的植物新种类向境外申请种类权的,该当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向境外供给滋生质料的,该当听从《中华黎民共和邦种子法》闭于向境外供给种质资源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种类权申请的下列实质实行开头审查:
第二十九条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该当自受理种类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实行开头审查;情状纷乱的,可能延迟3个月。对经开头审查及格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布告,并告诉申请人正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开头审查不足格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该当告诉申请人正在3个月内陈述看法或者予以改进。过期未回答的,种类权申请视为撤回;改进后如故不足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人依据规则缴纳审查费后,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种类权申请的特异性、相仿性和安宁性实行骨子审查。
第三十一条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紧要凭据申请文献和其他相闭书面质料实行骨子审查。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为须要时,可能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实行测试或者考查业已实行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须要,申请人该当凭据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请求供给须要的材料和该植物新种类的滋生质料。
第三十二条对经骨子审查适应本条例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该当作出授予种类权的裁夺,公布种类权证书,并予以备案和布告,种类权自授权布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骨子审查不适应本条例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驳回,并告诉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设立植物新种类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种类权申请的裁夺不服的,申请人可能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复审要求适应规则的,复审委员会该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夺,并告诉申请人。依法须要检测、测试判断的,所需年光不阴谋正在规则限期内。
第三十四条种类权被授予后,正在自开头审查及格布告之日起至被授予种类权之日止的时代,任何单元或者个别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则的,种类权人享有追偿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种类权的爱护限期,自授权布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种类权人该当自被授予种类权确当年出手缴纳年费,而且依据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请求供给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种类的滋生质料。
(三)种类权人未依据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请求供给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种类的滋生质料的;
第三十八条自布告授予种类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能凭据权力或者凭据任何单元或者个别的书面要求,对不适应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则的,颁发种类权无效;对不适应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则的,责令改名,拒不改名的,颁发种类权无效。颁发种类权无效或者改名的裁夺,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和布告,并由复审委员会告诉当事人。
颁发种类权无效的裁夺,对正在颁发前黎民法院作出并已推广的植物新种类侵权的判断、转圜书,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作出并已推广的植物新种类侵权经管裁夺,以及一经践诺的种类权执行许可合同和种类权让与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种类权人的恶意给他人形成吃亏的,该当赐与合理补偿。
按照前款规则不返还植物新种类侵权补偿金、种类权运用费、种类权让与费,清楚违反平正法则的,该当全面或者局部返还。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弗成抗力而耽误本条例规则的限期或者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限期,导致其权益失掉的,自挫折消释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能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证据原由,并附具相闭证实文献,要求规复其权益。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原由而耽误本条例规则的限期或者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限期,导致其权益失掉的,可能自收到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告诉之日起2个月内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证据原由,要求规复其权益;可是,耽误复审要求限期的,可能自复审要求限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要求规复其权益。
当事人要求延迟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限期的,该当正在限期届满前,向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证据原由并管理相闭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分歧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限期。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则,有侵略种类权行动的,由当事人讨论治理。不肯讨论或者讨论不可的,种类权人或者利害闭联人可能要求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权力实行经管,也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权力,凭据当事人自发的法则,对侵略种类权所形成的损害补偿可能实行转圜。转圜完成订定的,当事人该当践诺;当事人不践诺订定或者转圜未完成订定的,种类权人或者利害闭联人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经管侵略种类权案件时,为了爱护社会群众益处,责令侵权人罢手侵权行动,充公违法所得和植物种类滋生质料;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假意授权种类的,由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责令罢手假意行动,充公违法所得和植物种类滋生质料;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组成违警的,依法根究刑事职守。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正在查处侵略种类权案件和假意授权种类案件时,有权依法选用下列步伐: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动相闭的合同、单子、账簿、坐褥策划档案及其他相闭材料;
(四)查封、监禁有证据证实是侵略种类权或者假意授权种类的植物种类滋生质料,以及用于侵略种类权或者假意授权种类的器械、设置及运输器械等;
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法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时,当事人该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就种类权的申请权和种类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的,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第四十五条对不了解是侵略种类权的滋生质料、劳绩质料执行下列行动,也许证实有合法根源的,不经受补偿职守: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黎民政府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及相闭部分就业职员滥用权力、玩忽仔肩、徇私作弊或者索取、接管行贿的,依法赐与处分;组成违警的,依法根究刑事职守。
第四十七条正在种类权申请流程中存正在诳骗、隐秘、伪制等不诚信行动的,由邦务院农业乡下、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邦度相闭规则记入干系主体信用记载,并向社会布告。
(一)滋生质料是指可用于滋生的植物整株或者局部,包罗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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